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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
2022-06-22 21:00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立陶宛代办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基本条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立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立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中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范围之外的一般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保证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申请。

(三)不予办理公证的主要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当事人应向中国国内公证机构申办。

3、不办理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对于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中国国内公证机构申办。

4、不办理合同、协议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5、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及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的有关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不予办理。

二、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个人信息资料页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公证文书中提及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适用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情形);

(三)申请人在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

种类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书;

4、阅读并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儿童)的身份证件;

3、受托寄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1、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捺指印)。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2、被寄养人的年龄上限为18周岁。寄养委托期限可按实际需要填写,但委托终止时间不应超过被寄养人年满18周岁的日期;

3、阅读并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声明书内容不得违反中国及立陶宛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3、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 声明书文本;

2、如离婚,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及结婚证明。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

2、如需在中国使用,男性须满22周岁,女性须满20周岁;

3、无配偶声明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4、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使领馆只受理本馆签发的护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经公证的护照复印件不能代替护照使用。

指纹公证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有关文书(如有),如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民事答辩状、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捺指印)或盖章。

请注意:

1、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申请人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参照本处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

2、申请人草拟公证文书时,需电脑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清晰书写,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3、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申请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填写《公证接谈笔录》并签名。

4、申请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申请方式、办证时间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方式

1、递交申请和领取公证均无需预约,申请人可在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2、申请人或代理人最早可于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使领馆领取办妥的公证书。

3、提供公证申请预审服务。申请人可提前通过驻立陶宛代办处领事证件咨询邮箱chinacdaofficelt@gmail.com进行咨询。请在邮件中注明办理公证种类及有关内容、申请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领事部门在收到邮件后,将安排专人通过电邮或电话与申请人联系,进行个性化指导,详细说明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并对有关文书进行预审。

(二)办证时间

某些申请可能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通知。

(三)收费标准

1、民事类公证19欧元/份,商事类公证38欧元/份

2、一式多份公证书副本6欧元/份

注:一式多份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同一次申请办理的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及两份以上公证书,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均为副本。

以上内容由中国驻立陶宛代办处负责解释。

申请表、告知书及常见公证文书参考格式

(一)下列模板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和《委托书公证告知书》是统一模板可直接使用外,其他所有表格均方便申请人而设计的参考式样,文书格式和内容能否使用,最终由文书使用单位决定。

(二)申请人资料栏证件信息只能使用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书正文中可体现申请人的中国公民身份证信息。若申请人需要在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书正文中体现中国公民身份证信息,须提供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核对。

(三)为便于使用,建议公证文书全部用电脑打印。

(四)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3.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4.委托书

5.声明书

6.单身声明(英文)

7.单身声明(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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