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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2004-05-27 19:44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  根据中国宪法,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作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西藏自治区,它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主要领导人由藏族公民担任。 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65年9月,在拉萨召开了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参加大会的藏族代表绝大多数是过去的农奴和奴隶,也有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 1993年,西藏乡(镇)、县、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全区共有选民131.1万多人,占十八岁以上公民的98.6%;参加无记名投票选举的选民 120.1万人,参选率为91.6%。目前,以藏族为主的当地民族代表,在全区乡(镇)人大代表总数中占99.92%;在县级人大代表中占92.6%;在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占82.44%。 充分的自治权利 中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西藏自治区充分的自治权利,主要有: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和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可以自主地安排和使用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中央政府拨给的财政补贴;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和具有民族形式及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等等。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了150多件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大力培养民族干部  为了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从中央到西藏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培养民族干部。目前,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0.3%;在领导干部中,区级占67.2%,地市级占65.3%,县级占60.9%。 藏语的学习和使用也受到重视。1987年,西藏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自治区政府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全区范围内,各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是藏汉文并用。在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现在,西藏的各级检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员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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