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中国西藏
English
环境保护
2004-05-27 19:44


    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西藏自治区政府一贯重视贯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并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还陆续颁布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仅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规章就有20多件。西藏自治区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立于1975年;1990年成立了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根据西藏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规,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内容包括森林、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农牧业、水源地、自然和人文遗迹、风景名胜、有价值的地质地貌、山峰保护等。多年来,在森林保护方面,强化护林防火和封山育林,开展群众性的植树造林活动。从六十年代初至今,全区共植树7000多万株,每年封山育林约14万公顷。目前,西藏林木的年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在农牧业生态保护方面,注重农田和牧场建设和兴修水利。全区现有的22.25万公顷耕地未曾受到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约有70%复垦利用;草场围栏面积为59.3万公顷,草场灌溉面积20.2万公顷,灭鼠、灭虫、灭毒草面积150.5万公顷。 西藏自治区生物物种繁多,拥有多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和植被类型。其中国家级动物和植物保护种类共164种,区级的重点保护物种16种,有40多个种属属青藏高原和喜马拉雅山地区特有。黑颈鹤、扭角羚、虎等频危动物得到繁殖发展,数量增多。据中美动物学家1992年在西藏地区雅鲁藏布江及其支流河谷对黑颈鹤进行越冬考察,共观察到3800多只黑颈鹤,使全世界黑颈鹤的总数达到5000只以上。 建立自然保护区 从七十年代起,西藏自治区加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资金投入,并在珍稀动物栖息地、繁殖区划定禁猎区。1982-1985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批准建立墨脱、察隅、波密岗乡、林芝巴结、聂拉木樟木沟、吉隆江村、珠穆朗玛峰等7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墨脱自然保护区和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3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又批准建立了羌塘、申扎崐、芒康盐井、林芝东久、类乌齐长毛岭、林周澎波等6个以保护野生动物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现在,西藏自治区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3个,面积32.5万多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26.5%。 对污染的治理 西藏的工业和其他污染的程度都是相当轻微的,从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酸雨现象。在西藏自治区,对所有可能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坚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治理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原有的部分污染源也得到治理。全区燃料燃烧废气消烟除尘率为80%。城市建设实行合理规划,强化园林绿化,拉萨市绿地覆盖率为17.6%,人均绿地12平方米。近年来,技术和研究部门完成了西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等重要课题。在拉萨、日喀则、昌都建有环境监测站。 根据调查和监测,目前西藏的环境状况保持良好的状态。大气,水环境基本没有受到污染;环境辐射在正常范围之内,不存在任何人为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代办处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